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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阅规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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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读者须持本人第二代有效身份证办理借阅手续,借阅书刊和访问全市公共图书馆数字资源。注册后的初始密码为身份证号后六位,请注意修改保存。

2.读者借阅书刊,不再收保证金、借阅超时费。借阅超时限的读者,原则上超过多少天则取消该读者还书后相同天数内(不超过30天)的借书资格:超过60天不还书的,依法依规通过媒体公布名单进行敦促,读者若丢失书刊,需照现止版市价赔偿。

3.在办理借阅手续时,凭第二代身份证和原借阅证到馆退还保证金,并收回原借阅证。

4.本馆一次最多借阅6本书,借阅时限统一为30天,期满可续借一次,续借时限为30天。

5.本馆图书可与市馆及各区县图书馆实现“通借通还”。

(二)书刊借阅流程

1.读者到阅览室内阅览,按索引选书,到服务台办理相关手续。离柜请读者注意核对所借(还)图书信息。

2.读者办理借阅书刊手续时,应检查该书刊有无破损、缺页、圈点、涂画、条码及磁条缺损等情况,如有此类情况,应事先向工作人员说明,由工作人员处理后再借出。阅后不借的书请放回原处,不得乱架,不得隐藏。

3.读者入馆,不得携带书包、提袋和书刊等物、按存包柜使用规则正确使用存包柜、读者存入存包柜的物品由本人负责,本馆不负保管之责。

(三)特藏文献查阅制度

1.本馆地方文献。读者必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方可查阅。

2.读者不得携带任何包、袋(包括塑料袋、文件夹、牛皮纸袋等)、雨具和本人书刊等入室。

3.地方文献一律不外借,只在馆内提供查阅。

4.读者查阅文献资料时,要轻拿、轻放、轻翻,严禁折页、圈点。尽可能减少复印。爱护书籍,如有损坏按本馆图书赔偿规定办理。

5.对特别珍贵的文献,读者查阅时要特别注意保护,并在工作人员陪同下进行。

6.特藏文献室内、库内严禁吸烟、饮食以及使用明火。

7.非工作人员未经馆领导批准,不得进入书库和库区。

(四)书刊赔偿规定

1.书刊是国有资产,读者要自觉爱护书刊。对于丢失(或成套图书或期刊丢失其中一册),损坏、涂抹、剪撕书刊者,必须依据图书馆书刊赔偿规定赔偿。

2.读者所借图书应该要善保管,如有遗失,须赔偿与原书完全相同的新书(书名、著者、出版社等信息要一致)。